本報訊(記者 李輝)“既有勞動合同,也滿3年社保,可我還是落不了戶。”12月24日,市民岳先生致電本報反映,他來銀川工作已有5年,想把戶口落到單位所在轄區的銀川市金鳳區北京中路派出所,可前去辦理落戶時竟被要求提供單位相關信息。岳先生認為,該要求與今年3月28日銀川市公安局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制定的14條新政策不一致,進而導致自己難落戶。
   據岳先生介紹,他們一家三口的原籍所在地是石嘴山市惠農區,而早在2009年他就來銀川工作,與所在單位民生房地產公司簽有勞動合同,且養老保險也交滿了3年。該條件符合14條戶籍改革政策規定中的第3條,即外地來銀務工就業人員,憑簽訂的勞動合同和連續3年本市養老保險繳費憑證,可遷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戶口。然而,在辦理落戶時,他卻被要求提供所在單位的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這不明擺著雞蛋里挑骨頭嘛,我現在不是要求單位給我落戶,單位沒有集體戶,但按照該條規定,我是具備落戶條件的。”岳先生稱,單位已經給他開了介紹信,證明自己是該單位的工作人員,但不可能將營業執照等證件隨意提供給員工。
   岳先生告訴記者,按照派出所的要求,他要提供8項證明才能落戶,而自己已經提供了勞動合同、連續3年繳納本市養老保險憑證、單位介紹信、勞動備案表和戶口本。“因為落不了戶,給孩子上學也帶來許多問題。”岳先生無奈地說。
   對此,北京中路派出所戶籍室的梁警官稱,岳先生屬14條戶籍改革政策規定中的“外地來銀務工就業人員”,但其所在單位在該所沒有集體戶,因此岳先生要求落戶屬於該單位第一人,就必須提供該單位的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並加蓋公章,以便核實確認該單位是不是在該所管轄區範圍內,如果不在該轄區,則不予以辦理。梁警官介紹,如果沒有單位的相關信息,就不知道該公司的註冊地和所屬轄區,為防止一些皮包公司的空掛情況,須按所提供信息核實情況。岳先生是按照自己所在單位的轄區落戶,該單位有義務為其提供相關信息的證明。  (原標題:符合落戶條件,為啥辦理還有“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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