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主持:吳欣
   我們期待越來越強力的司法公開機制,讓無論是公安機關的申報立功材料,檢察機關的證據審查,還是法院對立功的認定,都能對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現作准確詳細的描述,並像提供犯罪證據一樣提交嚴格的事實證據,讓其能經得起質疑和推敲。我們期待體制內監督的力量,來拂去假立功給司法公正帶來的陰霾。唯有司法公開的陽光,才是假立功的‘終結者’。”
   上周,深圳律師劉平凡涉嫌一起幫助犯罪嫌疑人虛假立功案被立案偵查,涉案者還有深圳市第一看守所一中隊副中隊長孫某。這一事件在深圳司法界引起軒然大波,也暴露了社會上的“買賣立功市場”隱蔽的冰山一角。
   記者查閱深圳和全國多個案例,總結出假立功的“前生今世”。一些律師和公安民警為此身陷囹圄,也時刻提示著司法機關:在司法公開之路上,給予對犯罪嫌疑人立功申報環節這一“灰色地帶”更多關註、規範和監督,方能驅散“假立功市場”帶來的陰霾,讓審判真正做到公平、公正,讓每一個案件都經得起時間的推敲。
   “投資人”毒販:
   花錢能買人編導“毒品案”
   公式主演:公安局副局長+公證處主任
   顯然,毒販周海鴻和劉吉文,嘗到了一次投資當大片老闆的滋味。
   只要有足夠的金錢,就能買到昆明市梁河縣公安局原副局長和德宏州司法局原公證處主任當導演,自編自導一齣“立功”鬧劇——警察是導演的手下,“犯罪嫌疑人”是導演安排的;當二者搏鬥時,導演正在辦公室里控制一切。
   2008年4月,周海鴻和劉吉文因涉嫌運輸毒品被梁河縣公安局抓獲,劉妻周海梅找到了時任德宏州公證處主任的石春富“撈人”。當時,石春富在一家律師事務所兼職從事法律服務工作。他找到老朋友——梁河縣政協常委、公安局副局長木曉梁幫忙。
   周家先後湊了132.5萬元交給石春富,但周海鴻仍被法院以運輸毒品罪一審判處死刑。
   於是,木曉梁和石春富共同策划了一起毒品案:2009年9月,周海梅夫妻賄賂了看守所的民警,通過電話將商定好的假立功計劃告訴了周海鴻,讓周海鴻主動舉報一個叫“三坐”的人要運輸毒品。
   周海鴻舉報後,梁河縣公安局將該舉報線索定為販賣毒品案立案偵查。
   同年9月9日,由周海梅出錢,線人馮小連在邊境附近買了約6千克鴉片,然後把鴉片交給“三坐”,由“三坐”和劉吉文一起運往瑞麗。同時,木曉梁安排梁河縣禁毒大隊民警與劉吉文取得聯繫,共同商定了抓捕行動。
   兩人很快被抓獲,警方現場繳獲鴉片5960克。“三坐”涉嫌運輸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劉吉文作為警方線人被釋放。
   隨後,梁河縣公安局禁毒大隊、看守所出具了“立功”材料。
   但這起精心設計的毒販假立功案,最終被檢察機關看出了破綻。檢察機關以受賄罪、徇私枉法罪起訴了木曉梁和石富春,周海梅、劉吉文等人作為從犯也被告上了法庭,一併受到法律的懲處。
   “神眼”貪官:
   獃看守所里竟知道外面盜車案
   公式主演:辯護律師+刑警中隊
   涉嫌受賄罪的貪官在看守所里,竟然發現了外面發生的一起盜車案,還對盜車犯罪嫌疑人瞭如指掌!
   這位“神眼貪官”的背後,是宜昌市一名辯護律師為了10萬元好處費,勾結一名警察裡應外合,共同策劃的一起虛假立功荒唐案。
   2007年12月,男子王功武因涉嫌受賄罪被羈押於秭歸縣看守所。2008年2月,其妻委托湖北三立律師事務所註冊律師晏某擔任王的辯護律師,並希望能使王判個緩刑或判刑一年以內,並承諾若能辦成,願給晏律師10萬元風險代理費用。
   晏律師指點王功武的妻弟:“你們在外發現犯罪信息的話,告訴我,我再將信息告訴王功武,由王功武告訴看守所的管教幹部,管教幹部就可以寫材料認定王功武立功。”
   但犯罪信息哪裡這麼容易找到?其妻只得再次來求晏律師。晏提出,每條信息收6000元。隨後,他找到宜昌雲集刑警中隊民警高某。
   2008年3月中旬,高警官對晏說,自己手上的案件可成為立功線索。高將記錄著盜竊嫌疑人周某某和被盜助力車情況的紙條給了晏。
   幾天后,晏律師在看守所與王功武見面時,偷偷將盜竊案信息告訴了王功武。隨後,王功武向管教幹部反映了這些信息,其立功遂被看守所記錄在案。
   為了使王功武的”立功事實“成立,高警官還改動了盜車案並虛構回函的一系列時間。但他們的材料被檢察機關在審查證據時識破,涉案律師、民警均因偽造證據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前生:
   被打開的“假立功之門”
   在種種“假立功”案件中,毒品犯罪和職務犯罪案件占到了主要地位。究其原因,是這兩類案件犯罪手段非常隱蔽,多是一對一的交易,大量需要線人的線索,而線人是可以不公開的,因此才給某些人以“操作空間”,以致出現了幫助立功、串通立功、虛假立功、買賣立功等異化立功情形。
   特別是職務犯罪嫌疑人,由於其原先占有的各種“資源”,往往更有機會通過立功獲得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寬大處理,而其“立功機會”的獲得也有可能是非法的。這樣的“立功表現”,不僅難以體現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誠意,還容易導致立功制度在實際運作中的不公現象。
   業內人士透露,根據經驗,在押人員其實在看守所里很難提供重大舉報線索,除了本人就是共同犯罪瞭解同伙未被髮現的“老底”,或“同道中人”的一些秘密。
   但比較反常的情況是,一些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機關提供的重大線索卻很蹊蹺,他們提供的都是刑事犯罪在逃疑犯確切的信息,而且情報非常準確,公安機關往往能當場將在逃疑犯抓獲。
   犯罪嫌疑人何以能在看守所里“眼觀六路,耳聽八方”?據介紹,犯罪嫌疑人要通過假立功達到減輕處罰的目的,並非一人能夠完成,這需要許多人密切配合,而且需要大量的金錢作鋪墊,整個運作程序極其隱蔽。
   拿職務犯罪案件為例,其實嫌疑人假立功分4個步驟:一是通過關係獲取或購買犯罪線索;二是由其家屬通過關係,把信息傳遞給在押嫌疑人,讓其舉報;三是有關部門出具證明,加蓋主管機關印章後就得到認可;四是法院根據立功證明,給被告人以輕判。
   獲取信息是非常關鍵的一環,這決定犯罪嫌疑人被輕判的程度。而這種工作,並不是律師或者犯罪嫌疑人家屬就可以獨立完成,需要辦案和看守所警員的“配合”。
   在買賣立功方面,社會上甚至一度形成了一個相當隱秘的市場,就是一方將掌握的犯罪事實或犯罪線索出賣給貪官。
   今世:
   司法公開將是假立功“終結者”
   立功認定為何沒有證據支持?今年深圳檢察機關的一種抗訴案件,顯示在立功認定環節,司法機關越來越審慎的態度。
   原深圳市政府投資專業審計局派駐大運會項目審計工作組組長賈震,被控涉嫌幫助某公司成為“大運會合作伙伴”,承攬到約3億元造價的大運會弱電智能化項目,並收受30萬元賄賂。
   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賈震有期徒刑5年後,檢察機關認為法院錯誤認定賈震有立功情節,提出抗訴;賈震本人則認為一審判刑太重,也提出上訴。
   在法庭上,檢察官表示,賈震並非舉報原龍崗區文產辦主任黃某受賄行為第一人,在他舉報之前,司法部門已先掌握了黃某的情況,因此賈的行為不屬於立功情節。
   賈震立功認定證據不足還表現在:為什麼只有紀檢部門或者偵查機關以單位名義出具的“說明材料”,卻沒有被告人檢舉揭發他人的材料、司法機關的調查情況、被檢舉人的供述等“證據支持”?
   無論賈震的立功最終是否被認定,這起抗訴案件都意味著: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立功材料的審核、認定和公開的要求將越來越嚴格。
   我們期待越來越強力的司法公開機制,讓無論是公安機關的申報立功材料、檢察機關的證據審查,還是法院對立功的認定,都能對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現作准確詳細的描述,並像提供犯罪證據一樣提交嚴格的事實證據,讓其能經得起質疑和推敲。
   我們期待體制內監督的力量,來拂去假立功給司法公正帶來的陰霾。唯有司法公開的陽光,才是假立功的“終結者”。  (原標題:假立功的“前生今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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